6 月 28 日电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中国财政部 28 日宣布,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 18 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 1.2 万元人民币以内(含 1.2 万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 1.5 万元以内(含 1.5 万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上述执行。
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上述有关措施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 6 个口岸实施;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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