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旅客访港免税额提高至1.2万港元,7月起在六个口岸实施

【转自点新闻】自香港、澳门入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免税额度将提高。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今日(28日)宣布,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入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自香港、澳门入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价值在1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价值在1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保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入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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