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點新聞】財政部日前發布《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下稱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提出要以國際可持續披露準則(ISSB準則)為基礎,制定體現國際準則有益經驗、符合中國國情且能彰顯中國特色的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
全國人大代表、廈門國家會計學院原院長、教授黃世忠接受點新聞訪問時表示,徵求意見稿的發布,標誌着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它順應了國內外經濟社會的發展趨勢,對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
黃世忠指出,從國內視角看,徵求意見稿有利於促進經濟綠色低碳轉型和公平正義轉型。在低碳轉型方面,中國作為《巴黎協定》簽署方,需積極承擔國家自貢獻(NDC)減排義務。國家提出「雙碳目標」,並為實現這一目標制定「1+N」政策體系,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需要制定與之配套的、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以規範企業披露氣候變化等環境資訊,促使企業在創造經濟價值的同時,積極履行環境責任,創造環境價值,為實現「雙碳」目標、應對氣候變化作貢獻。
在公平正義轉型方面,在實現共同富裕的中國式現代化本質要求下,需要制定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以規範企業披露各種社會關係,促使企業秉持公平正義原則,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創造社會價值。
黃世忠續指,從國際視角看,單純發表財務報告已經不足以反映企業對價值鏈的影響以及對環境和社會造成的外部性,他預計,未來ESG報告可能和財務報告一樣,成為另外一種國際通用的商業語言,成為國際政治經濟舞台上的另一種話語體系。
黃世忠提到,本次起草的徵求意見稿,包括後續具體準則的制定,都將遵循「積極借鑒、以我為主、兼收並蓄、彰顯特色」這個16字原則。一方面,「只要ISSB的準則和中國法律法規、體制機制不存在衝突,我們就應該盡可能和它保持一致。這有助於我們企業的ESG披露在國際市場上得到認可,從而提高企業產品的綠色競爭力。」
另一方面,考慮到ISSB準則目前只包括IFRS S1和IFRS S2,涉及的ESG主題準則十分有限,我國制定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標準時秉持博採眾長、兼收並蓄的原則,從我國實際出發,制定適合我國國情、彰顯中國特色的準則。「國際準則本質上是一個Global Baseline,我們的目標是在這個基礎上去做加法。」黃世忠說。
黃世忠舉例指,在起草徵求意見稿的過程中,財政部針對ISSB準則在中國的適用性,開展了為期三個月的包括問卷調查在內的深入評估。結果顯示,有92%的企業認為我們不能直接採取ISSB準則中「單一財務重要性」的做法。為此,本次徵求意見稿引入了歐盟「雙重重要性」的做法,即在考量環境政策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影響的同時,兼顧企業經營活動對環境和社會產生的影響。
除基本準則外,在接下來制定具體準則過程中,能夠體現「中國特色」的地方更多。黃世忠提到,在制定環境主題準則的時候,可以把諸如「生態紅線政策」這樣中國獨有的法律法規,匯集融入到準則中。此外,在社會主題準則方面,接下去會增加鄉村振興、扶貧濟困、共同富裕等披露要求,隨着「新質生產力」的提出,科技創新、科技倫理、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等,也可以納入社會主題準則。
企業ESG披露成本可控
談及中國企業在可持續披露方面存在的問題,黃世忠指,從自願披露過渡到強制披露,是全球ESG披露發展的趨勢所在。但由於當前中國仍處在自願披露階段,導致實踐中存在嚴重的「選擇性披露」,即人們常說的「摘櫻桃(Cherry Picking)」現象,「報喜不報憂」實際上會產生誤導,難以發揮ESG信息披露的實際作用。
其次,缺乏獨立第三方的見證、披露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做ESG披露的負擔,給使用者造成困惑。
財政部在起草說明中提到,總體目標是,到2027年,我國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氣候相關披露準則相繼出台。到2030 年,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基本建成。目前針對《基本準則》徵求意見的階段預計會持續到6月底,黃世忠透露,進展順利的話,《基本準則》將在下半年正式公布。
隨着這一披露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黃世忠強調,企業的董事會管理層需要掌握相關知識及人才儲備,加強人力和人才能力建設。另一方面,則要抓住未來2-3年的關鍵過渡期,建立起支撐ESG披露的底層數據系統,並實現對ESG報告質量的內部控制。
至於企業擔憂ESG披露增加成本的問題,黃世忠則表示,根據調研分析的數據來看,在歐盟國家,中等規模企業在ESG披露方面的一次性成本大概在30萬歐元,每年的持續投入可能在15-20萬歐元。考慮到歐盟的中等公司體量對標到國內屬於規模比較大的企業,他預計中國企業在ESG披露方面所需成本遠低於歐盟水平。
香港內地有望實現ESG披露互認
大量內地企業在港上市,數據顯示,至2023年9月8日,港交所上市公司共計有2,646家,已於港交所披露易(HKEXNews)登載ESG信息的公司共計2,512家,佔比94.9%。
黃世忠表示,由於H股上市公司在披露準則上大多保持與ISSB要求一致,未來不排除兩地披露要求在細節上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但他認為,在兩地加強溝通協同的基礎上,未來兩地在ESG披露方面有望引入類似會計準則領域的互認機制,「我的判斷是,未來按照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完成披露的公司,也能夠滿足在香港上市的監管要求。」
(點新聞記者楊楚依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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